上海商标注册转让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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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转让是否需要备案?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01 09:09:00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展示、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以取得所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6个月内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登记或者价格评估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上海商标注册转让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需要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那么上海商标注册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一、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可以排除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局批准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相应的转让通知和转让证书通知。

二、商标转让需要公证吗?商标总局将要求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否则将要求补办。事实上,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十分麻烦。只要证书齐全,一般不会有大问题签好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转让所有类似商标。只要双方合作,这个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三、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资料?转让人、受让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转让或者受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介绍信副本一份。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和批准转让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让协议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转让协议约定。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持有商标过程中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地址发生变更,那么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办理商标地址变更的步骤:

1、准备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3、到商标局受理大厅,填写《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申请书》,标明变更前后地址情况;

4、提交所有材料并缴纳办理费用;

5、变更申请核准通过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  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 “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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