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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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必不可少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2 08:28:27

上海商标注册前要怎么查询提高成功率?上海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般在注册商标前要怎么查询商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才能更高呢?下面有3个小妙招可以在进行商标查询时使用,以提高上海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

妙招一:可以直接先在商标网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这个系统是国家商标局对外开放的查询系统,准确率是有一定的保证的。

妙招二:商标局的商标查询官方系统。

妙招三: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申请的商标注册情况,以了解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成功或早一步提交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序。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前的必要程序,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申请注册前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虽然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减少盲目性。

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费用,同时争取更多的使用时间。在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应当首先进行商标查询,主要是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查询商标注册权是否存在冲突。商标注册前要怎么查询提高成功率?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是很重要的,虽然说不查询也能直接提交商标申请但是成功率会大大降低。商标查询主要目的是事先排除已注册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情况可以提前修改调整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白白浪费金钱与时间。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 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 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 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 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 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 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 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 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 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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