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个人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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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个人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1 08:33:35

无论是上海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最终的目的都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在商标市场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商标交易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市场,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占有很大的优势。商标是用来区别与其它商品(服务)的标志,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品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识往往是通过一个商标开始,品牌已经成为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商标在企业中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着,它在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企业的商标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是获取商标的两个重要途径,那么处于创业期间的企业该选择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注册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总结商标转让的四大优点,便于您根据企业的发展与需求做出最佳的选择。商标转让相比商标注册的四大优点

1、办理时间对比商标注册是企业或个人按照程序申请一个没有被注册过的商标,而商标转让则是将一个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转到企业或个人名下。从申请时间来说,商标注册的申请时间要比商标转让长很多,由此可见商标转让能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时间成本。在品牌竞争的市场上,时间和机会就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商标转让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2、成功率对比据中国商标局官网统计,我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于40%,商标注册的要求较为严格,且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因此注册商标的风险较大,商标注册最好交给专业的专业的人事办理。相比而言,商标转让的风险较低,转让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都可以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是经获批的正规商标注册代办服务公司。以多年的代办经验来看,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成功后即可使用该商标,所以并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其成功率将近100%。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要比商标注册高,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加速品牌化进程。

3、商标价值对比据了解,目前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寓意和口号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难以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过目不忘,而一个品牌的销量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市场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被转让的商标由于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在市场上也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所以转让的商标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更容易进行推广。

4、综合效率对比新注册的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拿到注册证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申请期间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产品,同时还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支,一旦注册失败将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转让商标是将一个已经存在的商标转到自己名下,这个转让过程相对来说时间较短,且能在已有名气的基础上加速品牌化的过程,降低了注册的风险,加速品牌建设进程。

综上所述,在时间、风险、价值、效益这四个特定环境下,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的有点更为显著。当然,企业还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决定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做出最佳的选择,从而扩大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上海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近很多客户在纠结一个问题:先付款?商标申请的时候都会还客户进行签合同-打款-申报。现在很多客户会担心一个问题,收了钱不办事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在这和大家解释一下,我们这个行业可能有些特殊,对于上海商标注册的服务来说,商标只要申报上去之后就已经受理,商标局也已经把商标申请的费用从我司端口扣除,所以我们需要客户先付款之后再去申报商标。请大家谅解。再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先开发票还是先付款的顺序问题。是的,在市场上实业一般都是先开票再给钱,当然,这种情况是有的。

但是,我司是要先付款后开票,其原因为:如果贵司给现金,提前可以让相应负责人带着发票过去,付款之后即给发票。但是,如果款么到,发票是不可以给我的哦。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规矩,希望大家可以谅解一下。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上海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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