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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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明商标?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55:10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运用和转移通常并不致使有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运用性(有人称之为“运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一样地址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办法加以运用。

(5)危害举动不用定都很直观、显着,既有直接的,也有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容许或通过一定的法令手续,其他人不得私行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区域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能。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这种商标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如使用在汽车上的“奔驰”、宝马”等标记,用在空调上的“格力”、“美的”等标记。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如用于金融服务业的“浦发银行”,用于快餐业的“肯德基”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等。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仅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镇江市醋业协会注册的“镇江香(陈)醋”、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注册的“绿十字”商标等。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会议指出,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企业家营造大胆创业、安心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就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做精。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微观政策要活这个政策取向,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要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大对市场结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要加强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上海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商标质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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