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商标和弱商标的不同之处
1、商标不经注册就可以出售上海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如果有人要求取消,如果你有使用的证据,不要害怕;但如果你真的不需要它,你可以卖它的钱。
2、不要自己更改太多商标使用商标时,必须注意标识与核准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我们只能根据比例放大和缩小,但不能自行更改商标的文字、颜色和图形。外观变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至于颜色,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手稿,只有在实际使用时才加颜色。如果只有黑白和颜色的区别,而黑白墨水没有实质性区别,则添加颜色的商标图案仍受保护。
3、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同时更改商标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例如,一些公司重新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商标是在旧公司的名下。旧公司注销时,商标不得转让。
4、商标更新应尽早进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未续展的商标无效。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一年是个好时机,但对于商标局来说,还不确定需要多长时间来审查续展。
5、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许可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在许可证上再增加一层保护。
6、为了扩大使用范围,需要进行额外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办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例如,如果你经营服装,注册在25类,但在业务发展后出售钱包和手提包,你应该注册在18类。
7、增加35类“通用商标”第35类,被称为“商标”,主要是指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注册35类商标,商标保护更加安全。
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不同,将商标区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在实践中,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不同,将商标区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强商标保护力度较大,相应地,弱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小。
强商标包括三种,即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和暗示性商标。以文字商标为例,所谓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例如,“海尔”本身没有描述任何事物,且没有任何含义。所谓任意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所谓暗示性商标,是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
弱商标是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含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常见形态有描述性商标、地名商标和姓氏商标。所谓描述性商标,是指仅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分等特点的商标。所谓地名商标,是指描述了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场所的商标。对于弱商标,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否则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例如“北极熊”“牡丹”“永久”“长城”“黄山”“中华门”“光明”“美丽”“卓越”“天使”“天天”“阳光”,等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描述性商标以及颜色、声音、气味等商标由于主要表示了产品本身的特征,在消费者眼中,一般不会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联系到一起,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标记。
当然,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消费者也可能克服通常的观念并建立起特别的印象,从而将该标记与特定出处相联系,但这一过程通常相当不确定,而且即使成功,最多是获得相对显著性,除非特别知名,基本不可能享受超出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保护。
上海商标注册公司:《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表、注释和字母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一个已经被经营了多年的品牌或者已经被相关公众认可了的品牌能否取得上海商标注册,对任何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某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因此,在处理驳回的复审问题上,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做商标注册的复审工作:
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原因的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而对于一个经营了多年品牌的企业来说,申请商标得不到注册,对该企业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故企业在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而思考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再作出是否提起复审的决定。
二、寻找法律依据在确定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阐述的驳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还想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就应该积极准备向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依据为支点,应当细到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驳回复审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可以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准备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应当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在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审案件中,需要的证据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其它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尽可能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四、提起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必须留意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所加盖的当地邮局邮戳的时间。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申请人邮寄资料时,务必确保邮局所加盖的是邮寄当天的日期,并且足够清晰。
第二,关于申请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文字或图形之外的特定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三,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申请人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申请人还可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此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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