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补正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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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补正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2 08:33:47

商标补正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上海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一般来说,商标局要求商标补正,是因为在递交商标申请书的时候,有部分内容或者材料是不符合要求的。补正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申请达到要求,最后能够顺利申请成功。那么商标补正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商标图样不清晰;

四、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对《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是申请人及代理人应当注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申请的审查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因此答复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商标补正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需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另行任意改动、添加。

四、修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别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商标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更为稳妥。

六、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放弃该项目。

七、代理机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章戳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近来有不少创业者询问,商标注不注册前后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具体谈谈。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上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状态,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更严重的是,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上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理论上永久拥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随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经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上海商标注册公司总结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不仅要求销售商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还要求销售商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A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V图形”商标(即涉案注册商标)。经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扬声器部位显示有“V”图形,外包装上有B公司的英文简称,所列明的B公司的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那么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及其外包装上均标有B公司的企业简称,外包装上显示有B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该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

虽然B公司主张涉案手机的制造商为案外人,B公司仅为涉案手机的销售商和由其企业简称构成的商标的所有人,但是其并未就涉案手机及外包装上显示企业简称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总结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不仅要求销售商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还要求销售商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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